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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工作的通知 (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工作的通知 (试行) (2024年8月9日市政府会议通过稿)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人内控机制建设,规范市管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管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工作,最大程度地遏制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和腐败问题多发势头,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现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市管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规范选用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方法 1.细化综合评估两阶段评标办法。市管国有资金投资的中型及以上施工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如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宜选择使用两阶段评标法,第一阶段进行技术标、商务资信标评审,确定入围对象,评审分数不带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进行经济标评审,并根据经济标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投标报价评审鼓励选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评审方法五(ABC合成法)作为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如选用其他计算方法,应在方法一至方法四中任选不少于两种方法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应科学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既要防止投标人恶性哄抬报价,还要综合考虑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市场供求状况、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等因素,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工程资金的有效利用和节约。 2.优化合理低价法的报价评审方法。市管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项目,如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投标报价评审可以选择方法五作为基准价的计算方法,也可以选择方法一或方法二两种计算方法,并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原则上不宜选择方法三和方法四。 二、加强对“评定分离”方式招标项目的规范管理 3.规范选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招标人应严格遵守省住建厅关于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的适用范围条件、评标定标程序和方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评定分离”招标工作。市管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如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将项目基本情况和使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原因、依据等形成书面材料,并向主管部门报备。 4.规范组建定标委员会。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在组建定标委员会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在选派本单位人员参加定标时,应征询本单位党组织内设纪检机构意见。定标时间地点由本单位党组织内设纪检机构安排专人负责通知定标委员会成员。 三、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5.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可根据招标实际工作需要,参考相关行业监管等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核等因素,遴选一批实力强、业绩好、信誉佳的招标代理企业,承担招标代理服务。招标人应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履约评估考核和激励、淘汰机制。 6.改进委派代表参与评标工作。鼓励市管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系统随机抽取。招标人如委派代表参与评标,应选择熟悉专业技术,具有优良道德品质、职业素养和廉洁自律能力的人员作为代表。招标人委派代表在中标公告发布前应当对外保密。 7.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关于编制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行为责任清单的通知》(苏建函招〔2023〕502号)要求,全面落实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签批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把制定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组织定标等关键事项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严格履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8.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监督作用。招标人党组织内设纪检机构应牵头组建监督小组,对市管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小组原则上由三人组成,一般为招标人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纪检监察人员或审计人员、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职工代表。发现或收到公职人员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的问题线索,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纪检监察等部门移送查处。 各县(市、区)、经开区、高新区、港务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国有资金投资的交通、水利工程招标人,可将该《通知》有关要求结合交通、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实际,加以研究落实。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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