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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不得以合同条款缺失为由拒绝签约

不得以合同条款缺失为由拒绝签约

本文来源:白话招标   原创:白如银


案   例

某单位就冬季供暖燃煤采购事项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在中标后一周内签订供煤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人应交纳投标保证金5万元,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方案将被视为无效方案;如果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供煤合同或不交纳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视为放弃不予退还。在合同条款部分规定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义务,但未载明某单位的付款方式和时间。

供煤公司按要求向某单位交纳了投标保证金5万元。经公开竞标,供煤公司中标。后某单位要求供煤公司签订书面供煤合同时,供煤公司认为某单位未将付款方式和时间写入招标文件,对某单位提供的供煤合同文本中的付款方式和时间不能接受,故不同意签订书面供煤合同,因此发生纠纷。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煤炭价格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即便某单位同意供煤公司提出的付款方式,签订书面供煤合同亦已无可能。

供煤公司认为某单位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条款应当包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因为招标文件未写入合同主要条款,故造成供煤合同不能签订的责任在某单位,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请求判令某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

法院认为:某单位为解决冬季供暖燃煤采购事项编制招标文件进行公开招标,供煤公司接受某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并且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未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所以招标文件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某单位发出的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供煤公司针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响应是要约,某单位确定供煤公司中标并向供煤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合法有效。供煤公司收到中标通知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签订书面供煤合同,而供煤公司未与某单位签订书面供煤合同,导致供煤合同最终不能成立。对此,供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就供煤公司提出的导致供煤合同不能签订的原因是招标文件未规定付款方式和时间,这属于某单位的过失,应由某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之主张,法院认为招标文件第八条已经规定了供煤合同的主要条款,供煤公司如果认为招标文件有遗漏,应在投标前向某单位提出,而供煤公司未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提出,且付款方式和时间可以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补正,所以供煤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签订书面供煤合同显然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供煤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   析

1.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不完备的,可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方法补正。

合同条款涉及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利与义务,影响招标项目最终能否顺利实施。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招标文件应当规定完整的合同条件,至少规定主要条款,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实质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也规定了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些内容视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旦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意味着合同主要条款已经达成合意。在招标投标结束才发现一项或者几项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除了如果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缺失则合同内容无法确定也无法补正外,如本案缺失付款方式和时间等条款的,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补正,即招标人可以和中标人协商按照合同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缺少拟签供煤合同的合同付款方式和时间条款,双方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但不能以主要内容缺失为由拒绝签订合同。

2.中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有一项职能就是督促中标人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本案中,如上所述,供煤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并以未协商一致为由拒签供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案涉项目招标文件的约定,某单位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启   示

1.合同中的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一不可。关于标的物的交付期限、交付地点、质量、包装、价款及其支付时间等条款缺失时,尽管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予以补正,但这种情况下双方协商成本高、效率低,故提醒招标人对这些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都应在招标文件中作为必备条款事前详尽规定,减少争议和风险。

2.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条款有遗漏缺失的,招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文件发售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进行修改补正,投标人亦可以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否则将导致合同的不稳定。

文章分类: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