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采购政策整理归纳
最近更新案例分析知识分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勘察设计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监理房屋市政公路交通铁路工程水利工程居配电通信工程园林绿化货物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PPP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监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12)苏建招办[2004]5号苏建招[2005]317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0-2605)市区铜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沂市丰县信用徐州政府采购徐州招标代理收费计算表格造价《苏价服(2014)383号》收费自动计算表格收费计算表格

(知识分享)注意!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先"施工"再"招标",合同无效!

注意!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先"施工"再"招标",合同无效!

本文来源:易投标学苑


自2021年《民法典》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针对建设工程领域新发生的、多发的、重要的诸多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建工司法解释(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变化相应的也会引起司法裁判规则的变化。

《建设工程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未招标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先行施工,后进行形式上招投标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合同效力如何呢?

本文通过案例揭示最高院对此的认定:


01    裁判要旨

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约定先行施工,后进行形式上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02    案件简介

一、进场施工

金龙公司与中扶公司进行协商,确定由中扶公司承包涉案商品房及安置房项目。中扶公司于2012年12月进场施工。依当时规定,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开始招标

2013年9月与2014年4月,金龙公司分别对涉案项目的两个标段进行招标,均由中扶公司中标。双方均认可该招投标程序,仅是为办理相关证件,从而进行的形式意义上的招投标。

三、双方反目

2015年5月,金龙公司以中扶公司拖延工期为由,通知中扶公司解除施工合同。随后中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并未解除。金龙公司提出反诉,主张施工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与最高院均认为,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已经进场施工,后仅为办理相关手续进行了形式招投标,因此属于未招标的情形,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合同无效。


03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形式上的招投标,是否还会因《建设工程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最高院认为即使进行了形式上的招投标,合同仍然无效,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

一、招投标是必须招投标项目合同效力的前提。对于必须要招投标的项目,招投标是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会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当事人先达成约定并施工,之后才在形式上招投标的,顺序上来看就不可能形成有效合同。

二、形式上的招投标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为办理手续等目的,进行形式上招投标的,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保护公共利益与安全的目的,以及公开、公平的原则。因此形式上的招投标不属于有效的招投标活动,不能因此而获得有效的合同。

文章分类: 知识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