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采购政策整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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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22〕44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购〔2022〕44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准确界定框架协议采购适用范围

(一)关于框架协议采购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10 号,以下简称 110 号令)第三条规定的小额零星采购,是指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各地各部门要严控框架协议适用范围,除 110 号令第三条规定情形外,其他情形均不得实施框架协议采购。

(二)关于框架协议采购形式。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110 号令另有规定外,框架协议采购均应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对新开展的公共服务类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相关部门应先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开展试点,项目运行稳定且时机成熟后再按规定实施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二、规范开展框架协议采购

(一)合理编制采购需求。征集人应通过开展需求调查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并广泛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等多方意见,对于 110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自采他用的框架协议采购,征集人还应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确保采购需求明确、具体、可行。

(二)采购方案审核备案。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将采购方案连同相关论证或征求意见材料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加强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备案管理,重点审核框架协议品目是否合规、范围是否适当、分包是否合理等。对需求标准不明确、擅自扩大适用范围、竞争不充分、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要责令征集人改正后实施。

(三)规范组织实施。征集人要按照采购意向公开要求,原则上在框架协议第一阶段开始 30 日前公开采购意向,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并做好相关准备。采购人要在开展框架协议第二阶段采购前,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相关电子化交易系统中组织实施。

(四)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有效期。征集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有效期,并在采购方案中列明。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 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2 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开展框架协议第一阶段征集活动。

(五)公告成交结果。征集人应按照 110 号令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发布成交结果单笔公告和汇总公告,其中省级征集人应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框架协议”栏目公开,市、县级征集人应在各设区市分网公开并同步推送至江苏政府采购网相应栏目。

三、加强框架协议采购管理

(一)强化框架协议履约管理。征集人要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加强第二阶段最高限价、需求标准执行情况和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形等履约管理;要对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进行审核,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及时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事宜等,为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便利。

(二)框架协议采购质疑投诉。框架协议订立阶段,如供应商认为征集相关的文件、过程和入围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征集人提出质疑。合同授予阶段,如供应商认为二次竞价、顺序轮候的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上述质疑答复不满意或相关主体未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质疑、投诉按照《政府采购法》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执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按照合同约定和民

法典等法律法规处理,不属于质疑、投诉范围。

(三)加强框架协议内控管理。征集人应将框架协议采购纳入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案拟 定、征集活动组织、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结果公告等重点环节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框架协议采购工作规范透明开展。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