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采购政策整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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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科〔2005〕22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建科〔2005〕226号

(摘自〔2021〕第2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3号令)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

二ΟΟ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3号令)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审查范围及内容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须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范围的项目:

1、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含建制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方可承接的构筑物;

4、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水、排水、燃气、道路、桥隧、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30万元或300M2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6、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中型及以上民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

(二)施工图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消防安全性;

4、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5、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6、是否执行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7、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二、审查机构及人员管理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实施认定制度。审查机构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后,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房屋建筑建设规模和审查技术力量情况,结合各地提出的审查机构发展初步计划,进行合理测算,控制全省审查机构总数和各市设置数量,并定期予以调整和公布。

(五)审查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实体,不得兼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审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的项目,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机构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接认定范围内的施工图审查业务,等级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承接认定范围内的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一类、二类机构以及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设立条件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3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审查人员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3号令关于一类、二类审查机构规定的审查人员条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人员进行统一管理,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工作手册》并编发专业审查号。审查人员从业、考核及接受技术培训或继续教育等情况,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工作手册》上予以登记。审查人员脱离审查工作岗位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其所在审查机构应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回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工作手册》,注销专业审查号。

三、审查业务的委托和承接

(八)建设单位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宜在设区市范围内委托审查,积极鼓励中型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跨市委托审查。

(九)审查机构应当在认定范围内承接业务。未经认定或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的,所出具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审查合格书,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审查程序及结果处置

(十)施工图审查分两阶段进行,先期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申报其他专业施工图审查。

(十一)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项目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采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逐一列出。

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应责成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调整,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复审。

(十二)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

(十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对于修改涉及建筑物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地基基础设计等内容或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还应先期重新送审工程勘察文件。

五、备案、信息报送及信息公示

(十四)审查机构应在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审查机构应当通过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书应采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十五)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2、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超越本单位(个人)资质(资格)等级进行勘察设计或执业的,转让、出售、出租或者伪造图签图章、印章、资质(资格)证书等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和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的;

3、施工图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

(十六)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审查机构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审查项目的数据信息情况,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时汇总本地区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十七)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按半年和年度周期进行汇总,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应在汇总公示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六、职责与监督

(十八)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图审查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勘察、设计企业应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

因弄虚作假、报送材料不及时等原因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十九)审查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审查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但不替代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通过后,仍有未查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二十)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质量责任和档案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意见书及合格书等全套审查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二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等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核查,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布,或对有关单位或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审查机构在技术条件和能力、审查人员的培训认定情况、审查质量、审查行为等方面的日常监督。发现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