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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价〔2006〕4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价〔2006〕433号 (根据〔2021〕第26号修正版) 各市建设局(建委): 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住建厅 二00六年十月八日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经50号令修订),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江苏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受江苏省住建厅委托具体实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接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提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水平。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六)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若干阶段)的造价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或省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单位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明确风险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依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通过和委托方协商,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执行《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企业公章,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和盖执业印章。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变更注册30日内,登录“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的咨询企业管理系统,登记、维护企业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实行网上报告制度。“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将定期公示企业一级造价师人数及企业业绩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报告后40日内,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填报咨询成果主要信息。 第十四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登录“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的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企业信息维护并进行单项业务备案,网上提交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在外网查询。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报告后40日内,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填报咨询成果主要信息。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接受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双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责成企业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信用档案管理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方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优良记录、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咨询企业的优良记录包括: (一)获得县级以上有关管理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二)咨询成果质量检查评为优良; (三)获奖的课题研究成果; (四)有权部门认定的其他优良业绩。 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包括: (一)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三)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四)成果文件无相应专业一级注册造价师签名盖章的,无咨询企业公章的; (五)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六)由于咨询企业行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我省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