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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 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考核办法(20210924)新沂市 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交易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各方主体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新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场交易的中介机构的交易行为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依规进入交易中心现场交易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受项目方委托从事项目交易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交易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从事代理业务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公共资源交易代理规范,遵守交易现场管理规定的工作行为。 第五条 交易中心对进入交易中心现场的中介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从事中介机构服务工作,具备中介机构从业相应的专业技能。 2.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关于进场的工作流程、操作程序和相关规定等。 3.定期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相关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4.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5.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具备的相关要求。 (二)从业人员的管理 1.交易中心对中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2.中介机构需增加人员或变更相关信息时,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更新。 第六条 中介机构进场交易的行为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遵守交易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照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的要求,完成项目入场登记、资料提交、场地申请、保证金账号获取、公告发布、专家抽取、人员信息录入、开评标信息录入、结果公示和中标通知书打印等交易环节内容。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在交易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中介机构项目工作人员。如须变更,应提前提交变更后的代理项目组成人员情况及事项表。 (四)项目入场登记受理应遵守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规定;交易中心负责入场前期准备工作。 (五)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30分钟到岗,着正装,佩戴工作牌,有序组织文件签收工作。 (六)开标活动应组织严密,流程规范,秩序良好。 (七)中介机构在开标后有专人负责开标资料、投标文件等重要资料整理、保管,确保标书资料在转运评标室过程中无错漏、遗失、撤换等情形。 (八)中介机构项目组成人员应提前告知招采监督人员进入电子监控室须持个人身份证、工作证(或单位公函)等相关身份证明并将人员名单在评标开始前送至交易中心。 (九)遵守评标区管理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前15分钟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引导评委进入相应评标室、协助评委开展评标工作。 (十)评审结束后,做好交易文件资料整理工作并及时公示评标结果;中标结果公示后,办理打印中标通知书、投标保证金退还、交易资料归档等后期工作(交易资料归档工作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后15日内将交易资料归档送至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科室)。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交易中心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场交易的行以季度为一个记分周期进行量化评分考核累计汇总。 第八条 交易中心发现中介机构有下列失职行为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违反《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徐政办发〔2020〕 74号)文件要求,将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同意擅自在场外进行交易的,每发现一次扣30分。 (二)交易项目入场登记、资料提交、场地申请、保证金账号获取、公告发布、专家抽取、人员信息录入、开评标信息录入、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打印等交易环节未按交易中心要求办理,每发现一项扣10分。 (三)场地预订提交虚假资料或预订信息有误影响交易活动正常开展;交易资料未按中心规定时间完成交易资料归档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四)因交易资料编制有瑕疵引发争议质疑、投诉或导致无法正常开展评标活动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五)交易资料(含样品)在签收、开标、评标、封存等环节保管不严,发生撤换或遗失等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六)评标结束后不按规定封存文件资料或将应保密的文件资料擅自带离交易中心;公示期结束后不及时取走留存资料、物品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第九条 交易中心发现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考核失职事项,按以下标准扣分,同时累加到公司扣分中。 (一)中介机构开评标当天未提供《新沂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授权委托书》;进场交易代理项目人员与登记信息不符,每发现一次扣2分。 (二)评标期间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的;未经许可擅自出入评标区的;无故进入其它项目评标室的。每发现一次扣4分。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或事项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四)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造成有效投诉的。每发现一次扣4分。 (五)因中介机构责任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六)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未按时到达预约的开评标场地;没有着正装,佩戴工作牌;组织文件签收工作混乱无序;工作人员工作现场吸烟;未有效执行开标纪律,不按流程开标;开标现场秩序混乱,造成开标延迟;项目负责人无故不到场或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七)利用开标室、评标室电脑玩游戏、看影视娱乐、浏览购物网站、股市网站等与开评标无关的事。发现一次扣2分。 (八)开(评)标结束后未关闭电子设备、照明等办公设施。发现一次扣1分。 (九)未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标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组织评标前期准备工作,发现一次扣2分。 (十)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未按要求管理开标区秩序导致交易中心开标区及大厅混乱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十条 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记分按一个季度为一周期,期限届满后,考核扣分清零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中介机构实行季度周期计分考核制。在季度计分周期内,从业机构扣分超过50分、从业人员超过10分的,实行负责人约谈。积分周期结束后将本积分周期内考核情况上报公管科和行业监管部门,在一个年度内被约谈二次的中介机构将禁止入场。 第十二条 考核打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按标准打分,不得以权谋私,否则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每个考核周期的考核结果在交易中心、市中介超市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分结果3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审批局公管科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于扣分不当的,予以修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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