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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关于进一步加强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防范工作的通知(徐交建函〔202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防范工作的通知 徐交建函〔2021〕5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招标人、招标代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招投标项目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法行为的防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完善评标办法相关条款。各招标人、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2018年第120号令) 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关于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条款作为“评标办法”正文(已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相关条款)的补充写入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并补充明确“不同投标人的MAC码一致,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加强评标准备工作,核查串通投标及投标单位关联等情况。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评标准备工作,评标前应当应用江苏省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围(串)标辅助查询”等功能,对不同投标单位的MAC码、IP地址等是否存在异常一致,不同投标单位的单位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不同投标单位是否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不同投标单位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是否为同一人等情况进行核查,并书面报告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写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报告,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应写入评标报告,并将“围(串)标辅助查询”结果附入评标报告。有关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招标文件可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拟投入主要人员的社保缴费明细。为确保投标人拟投入主要人员为本单位人员,招标文件中可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相应人员社保缴费明细。条款示例为:项目经理和总工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提供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时间段应为递交当月的前一个月开始往前连续 3 个月或以上(不含递交当月的前一个月)。如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规定的不认定为“挂证”6种情形、疫情期间免征等特殊情况,应提供符合上述特殊情况和其他能够证明其上述人员为本单位自有人员的有效证明材料。各招标人、招标代理可结合各项目实际情况对该条款进行调整。 上述通知内容请各单位在今后招投标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 此通知。 局建设管理处 2021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