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5〕34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69号)要求,经省职业资格改革组同意,取消我省自行设置职业资格11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职业资格清理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各项规定,全部取消我省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的清理工作。
二、严格职业资格管理。坚决维护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我省各地、各部门凡新设职业资格,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统一管理。
三、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建立我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职业资格清单目录。
四、切实加强职业资格实施的监管。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工作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坚决执行“考培分离”原则,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巩固职业资格改革成果。
附件:取消我省自行设置职业资格11项目录(第一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0月6日
附件
取消我省自行设置职业资格11项目录
(第一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部门 | 资格类别 | 设定依据 | 处理 决定 |
1 | 江苏省小型项目管理师 |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 水平评价类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建管企[2008]5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管企[2009]62号) | 取消 |
2 | 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通知》(苏建招[2003]65号) | 取消 |
3 | 试验员(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统一考核评价自有岗位) |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 水平评价类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取消 |
4 | 城建档案管理员 |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 水平评价类 | 城建档案管理员:《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 取消 |
5 |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 |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 水平评价类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 取消 |
6 | 江苏省监理员 |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 水平评价类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 取消 |
7 | 江苏省房屋安全鉴定人员 |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建房[2009]167号);《关于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苏建函教[2009] 743号) | 取消 |
8 | 污水处理厂技术管理人员、操作工、水质分析员 |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 水平评价类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 取消 |
9 | 建筑业企业消防专业管理人员 |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加强全省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技术人员消防培训及考试工作的通知》(苏建管企[2005]17号) | 取消 |
10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 | 省质监总站 | 水平评价类 | 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国家标准GB50618-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标准DGJ32/J 21-200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 取消 |
11 |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上岗证 | 省环保厅 | 准人类 |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环保部环发[2006]114号) | 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