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采购政策整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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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交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13〕22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交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

苏交建〔2013〕22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保证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交通实际,现对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资格许可的规定。应当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二、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单位及人员的基本信息。在“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信息系统”中已备案信息的,可不再重复填报。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从事交通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机构信用管理。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信息情况进行核查。

四、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鼓励通过比选择优确定,防止形成独家垄断。比选规则、方法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比选规则、方法可由建设单位(招标人)制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附比选规则和方法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不得长年委托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承担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交通重点项目委托招标代理的,在制定比选规则、方法时,应当要求代理机构熟悉交通运输有关专业标准、规范、规定和业务要求;熟悉交通行业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备案、清标、评标专家抽取管理、信用评价、履约考核等相应的制度规定;熟悉交通行业招标投标有关信息系统、评标系统和电子招投标系统等操作程序。

五、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规规定和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许可主管部门规定,结合交通行业和当地实际,可实行交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

1、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规定;

(2)近三年内无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3)在省(或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填报基本信息,包括企业、人员资格、资历、业绩等,在省(或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已有备案的信用信息可不再重复填报;

(4)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进入名录库申请。

2、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每半年或每季度)组织审核,符合条件的在门户网站或法定媒介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进入名录库,并在网站中公布。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的,应当从名录库中进行比选择优确定。

4、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许可主管部门规定和《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被限制进入市场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经考核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建设管理要求的,及时清除出名录库。

六、建设单位(招标人)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履约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人员管理和代理业务两个方面。

1、人员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投标承诺配备人员,持证上岗,组成代理项目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工作。项目组负责人不得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建设单位(招标人)书面同意,且变更后人员的资格不得降低。开标、清标、评标及主要材料上报备案等环节,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

2、代理业务方面:主要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内容应完整、合理,不得含有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工程量清单、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编制科学、严谨、清晰,记录齐全完整。科学合理编制投标控制价(标底),并经建设单位(招标人)审核认可。做好开标准备工作,开标记录完整、准确。做好清标和评标服务组织工作,评标结束后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协理办理中标通知书发送、评标工作报告备案等。

建设单位(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工作中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考核意见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招标人)考核意见,结合对招标文件和相关材料备案、开标、评标等活动组织现场监督情况,对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等级。(表式见附件,参照“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式)

履约考核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1、评为“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严格按照国家、省招投标法律规定和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开展业务工作,无违法违规行为。

(2)全面认真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3)招标工作规范、细致,无投诉举报或无相关责任。

2、评为“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律规定和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开展业务工作,无违法违规行为。

(2)能较好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3)招标工作基本规范,无投诉举报或无相关责任。

3、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中”:

(1)由于失误或者不熟悉业务,使得招标项目的备案过程反复,延误招标计划周期的;

(2)编制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专用本(有相应标准文件时)存在失误,导致招标周期延迟的;

(3)在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限、价格、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金额、方式等方面违反有关规定的;

(4)准备工作不足,造成投标开标现场混乱的;

(5)因清标工作不充分或者失误,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造成延误的;

(6)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办理有关公示和备案手续的;

(7)存在违反规定的其它情形,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差”:

(1)由于失误或者不熟悉业务,严重延误招标计划周期,致使项目实施计划延误的;

(2)编制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专用本(有相应标准文件时)存在失误,导致投标人投诉问题成立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导致招标失败的;

(3)在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限、价格,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金额、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等方面有违反有关规定现象,受到有关主管部门查处的;

(4)因代理机构责任(准备不充分或经验不足),造成投标开标失败的;

(5)因清标工作不充分或者失误,致使评标工作出现重大偏差从而导致重新评标或者复议的;

(6)有泄密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7)评标期间用任何不当方式影响评委独立评标,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8)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与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或迹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9)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省厅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履约考核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信用情况定期评定信用等级。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考核和信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省厅年度考核内容。

附件:《江苏省交通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 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