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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的公告(【2018】第7号) 根据建办市〔2021〕30号文件:”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49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49.1资质标准 49.1.1企业资产 (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9.1.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49.2 承包业务范围 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